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Р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 部分强制性条文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Р条款Р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Р条款Р08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Р3.1.5Р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Р4.1.5Р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Р3.1.6Р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Р4.1.8Р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Р4.2.1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Р3.2.1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Р条款Р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Р条款Р08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Р4.2.2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Р3.2.2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Р6.1.4Р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Р4.3.2Р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Р11.1.1Р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Р4.8.1Р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