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4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小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小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0mm;5附墙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34.4.10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架各部位和各结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结构。44.5.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54.5.3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2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要重组的手动装置;3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表4.5.3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脚手架类别制动距离(mm)整体式升降脚手架≤80单跨式升降脚手架≤1504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5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6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65.2.11(高处作业吊篮)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75.4.7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85.4.10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95.4.13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105.5.8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