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服务。 1.婚前保健服务?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其他特殊检查常规辅助检查?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其他特殊检查?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检查?B超?乳腺?染色体检查等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严重遗产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制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定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医学意见?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建议不宜结婚、建议不宜生育、建议暂缓结婚、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建议不宜结婚?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建议不宜生育?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