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解读:解释两点问题。1.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定义。分两类情况:未按期开工;动工面积或投资额不足而中止建设(即“1/3、1/4”情况)。这两类情况对应的处置方式和程序有所不同,后续相关条款将具体解释】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解读:列出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签订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开工日期应开工后一年构成闲置土地未按期开工[构成违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解读:2.关于动工和投资额。首先,第二款明确规定动工面积为用地面积,并非建筑面积。其次,本办法第三十条对动工标准和投资额认定作了明确规定。】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解读:本条涉及了两个重要问题:动工标准和投资额认定】动工开发首先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