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原有结构体系的规则性、整体性和整体牢固性(构件间的连接性能),分析其现阶段的实际抗震性能和进一步改造加固的可行性和难易程度,可以做出多种方案比较,结合业主的要求,作出结构改造的正确、经济的评估。8(二)明确改造的性能目标和后续设计使用年限我国2006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也开始在加固设计中引进这种设计思想,提出加固后的性能目标,包括“加固后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并建议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首先,应确定结构改造的性能目标和后续设计使用年限。改造工程在抗震设计时设防目标,仍应该是“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但在后续设计使用年限的选定上,不一定像新设计建筑那样,选为50年或100年,对于本来就未按《01抗规》设计的既有建筑,那样做代价太大,反而促使被过早的拆除。9可以和业主充分沟通,共同商定一个合适的后续使用年限。一般来说,1989年以前设计施工的建筑被改造部分按30年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标志性年限,较为符合当前加固水平和我国十几年来所积累的经验;况且到了30年也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结构寿命的终结,而只是需要再次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和鉴定,以作出是否可以继续安全使用或应再次加固的结论。至于结构改造中的新增部分,仍可按常规50年设计,到了30年后和被改造部门一起,都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和鉴定,也是必要的。若业主认为其房屋极具保存价值,而加固费用也不成问题,则可商定一个较长的设计使用年限,譬如文物建筑和纪念性建筑,这在技术上都是能够做到的,但毕竟很费财力,不应在业主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误导他们这么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