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下的非遗保护模式1、著作权保护方面。2002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首例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乌苏里船歌》著作权归属案作出判决,判决《乌苏里船歌》的作者以后以任何方式再使用歌曲作品《乌苏里船歌》时。都必须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该案例通过法官在实际案件中造法功能的发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进行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权利维护。确认了赫哲族集体的著作权利。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有意义的贡献。.知识产权制度下的非遗保护模式2、商标权保护方面。1998年,少林寺正式注册了“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类别是武术表演。1999年,景德镇陶瓷协会向国家申请注册了“景德镇”。国家商标总局曾于2004年6月4同核准铜梁县高楼镇火龙文化服务中心注册“铜梁火龙”为商品商标的申请。该商标注册的核定服务项目为:文娱活动、组织表演、演出、节目制作、录像等。2006年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少林武术”、“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铜梁龙舞”均被列入其中。与著作权不同,商标保护更有利于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下的非遗保护模式3、专利权保护方面。与传统科技知识有关的中医药的发明,在我国多采用专利权进行保护。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咨询中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从我国专利法实施的1985至2000年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专利中。涉及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共23954件,其中发明专利17770件,占74.2%;实用新型5453件。占22.8%;外观设计731件,占3.O%。其中的很多申请都被授予了专利权。另外,我国《专利法》虽然明确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是。生产动植物品种的方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仍受到了专利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