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四、《网络安全法》明确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个人和组织的责任义务明确禁止的“八类活动”“七类行为”网络运营者的责任义务通用责任义务关键信息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义务电子信息发送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政府部门的责任国家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地方政府*.(一)个人和组织的责任义务(1)明确禁止的“八类活动”:第十二条:(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5)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6)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7)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8)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一)个人和组织的责任义务(2)明确禁止的“七类行为”:分部在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十七条(1)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2)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3)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一)个人和组织的责任义务(2)明确禁止的“七类行为”:第四十四条(4)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四十六条(5)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6)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第四十八条(7)不得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设置恶意程序,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