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避免申请日之前的公开所谓“为公众所知”,不是指有关技术内容已经为公众中所有的人实际得知,而是指有关技术内容已经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使想要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人都有可能通过正当的途径了解,而不仅仅是为某些特定人所能了解。这种向公众公开的状态只要客观存在,有关技术就被认为已经公开,至于有没有人了解或者有多少人实际上已经了解该技术是无关紧要的。专利法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何为技术启示?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何为技术启示?1.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例:要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用铝制造的建筑构件,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建筑构件的重量。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同的建筑构件,同时说明建筑构件是轻质材料,但未提及使用铝材。而在建筑标准中,已明确指出铝作为一种轻质材料,可作为建筑构件。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明显应用了铝材轻质的公知性质,可以判定存在技术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