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一、立法学的研究对象立法学是专门以法的创制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所谓法的创制活动,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各种活动。二、立法学的研究范围首先,立法学不仅要研究立法中的一般理论和制度问题,而且要研究立法实践中提出的应用性问题,以保证在立法实践中,科学、正确、合法地创制法律规范。其次,立法学要以我国立法活动中带有规律性、共同性的现实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再次,立法学不仅要研究立法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而且也要研究立法过程。最后,立法学不仅要研究宏观的立法制度和理论问题,也要分析微观的立法技术问题。综上所述,本书所确定的立法学的研究范围,是以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过程和立法技术为基本内容的,是以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为重点的。本书要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外等相结合的角度,对各种立法活动及其规律进行综合性研究。三、立法学的学科体系第一编研究的是立法理论第二编研究的是立法制度第三编研究的是立法过程第四编研究的是立法技术第二节立法学的产生发展概况一、立法学产生和形成的条件1、政治制度条件2、立法制度条件3、研究资料条件二、西方国家的立法学发展概况(一)西方国家立法学的形成和发展阶段西方国家立法学的产生和形成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7世纪初至18世纪末立法学开始产生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立法学开始形成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80年代立法学逐渐得以形成的时期。(二)西方国家立法学的研究重心从国外立法学产生和发展的情况看,立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分权制衡问题是国外立法学对立法活动进行研究的一个重点。第二,程序问题是国外立法学对立法活动进行研究的又一重点。第三,技术问题也是国外立法学对立法活动进行研究的重点。二、西方国家的立法学发展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