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从“南海撞机事件”看国家航空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法律问题研究》第二节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制度一、航空器国籍及国籍登记的作用二、我国航空器的国籍登记管理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四、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服务商标一、航空器国籍及国籍登记的作用《芝加哥公约》第三章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第17条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航空器国籍登记的作用:1、确认重大动产权属变动2、便于航空器飞行及航空器的主权管辖无国籍登记不得飞行;航空器受登记国保护和管辖二、我国航空器的登记管理1、航空器国籍登记是国际航空法的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2、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3、我国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机关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4、依法要进行登记的情况(《民用航空法》第7条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5条)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一)登记国对其领域内本国航空器享有完全的管辖权(二)登记国对其领域外本国航空器的权利1、管辖权2、管理权3、保护权(教材48页)四、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服务商标1、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它明确航空器应该遵守哪国法律并应当受到哪国保护。表现为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字母号码。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各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国籍代码序列中选择,我国选的为“B”;2、登记标志为登记后登记国给定的数字、字母或他们的组合。是将此航空器与登记国彼航空器区别的标志。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其与国籍标志间有一短划线“-”。3、服务商标(航徽),即航空器的服务标志,它代表着航空器的承运人,即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上图中,B为国籍标志,2326为登记标志,为东方航空公司的服务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