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有关实质性知识结合起来。”或者说法律经济学(LawandEconomics,EconomicsofLaw,EconomicAnalysisofLaw,Lexeconics)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研究、分析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学以及政治经济学各种各样的其他流派,也都是在探讨在什么样的一种制度下能够使国民财富得到最大的增长,使得社会财富能够得以最公平地分配。※若说在政治经济学中所包含的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主要是局限在宏观的层面、主要是对社会根本制度或宏观体制的研究,那么在以后出现的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等经济学学科则把这种研究带进了微观领域或者说具体的法律领域。从凡勃伦在1921年写的《工程师与价格制度》,到1932年,贝利和米恩斯写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1944年艾尔斯写的《经济进步理论》,再到1958年,加尔布雷恩写的《富裕社会》等等,都把自己的经济学视野带入了具体的法律领域,探讨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这样作用。※美国芝加哥大学是美国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镇,影响巨大的芝加哥学派不仅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显然跟芝加哥学派,特别是芝加哥学派中某些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如凡勃伦、西蒙斯等等的影响有关,1958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期刊》(JournalofLawandEconomics)。这一期刊的出现,标志着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出现。从60年代开始,出现了一系列涉及法律经济学的经典论文,其中最著名的是罗纳得·科斯所写的刊载于《法律经济学期刊》(1960年第3期)的《社会成本问题》。科斯的这篇论文在法律经济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对这篇论文的讨论一直持续到现在。(科斯主要是因此贡献,获得了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