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渔业法规的发展1、1949年至1966年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1957年4月水产部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草案)》;195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1957年7月水产部颁发的《对渔轮入侵禁渔区的处理指示》;1962年4月水产部发出的《关于制止在浙江敲舟古作业的通知》;1962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制定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1964年6月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制定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2、1967年至1978年渔业立法停顿时期3、1979年以来加强渔业法制时期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79年2月,国务院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国家水产总局颁布了《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5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要内容《渔业法》共分六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一、《渔业法》的立法目的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特制定本法”;具体地说:1、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2、发展人工养殖;3、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4、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