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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规则变迁基本内容(1)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ppt  |  页数:33 |  大小:208KB

文档介绍
化的、可预见性的政策信号,也很难解决国家间的投资争议。第二,协定所关注的问题往往过于集中,缺乏对投资者一方的制约,比如很少有双边投资条约对投资者在雇佣劳资关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作出具体明确而充分的规定,其结果仍然需要通过别的途径制定规则对投资者(主要是跨国公司)的行为加以规范。第三,构建全面的双边投资协定网络,不但数目庞大,而且耗费大量的签署成本和实施成本,势必加重各国管理双边投资协定的负担,推高协定的执行成本。第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双边投资协定,由于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切实保障。2.区域投资协定作为多边投资协定的一种补充,与双边投资条约相比更具优越性,更能体现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第一,区域投资协定涵盖内容范围更广。第二,区域内各国之间的利益平衡较合理。第三,大多数区域投资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更具多边投资协定的雏形。区域投资协定也有其局限性:第一,区域投资协定内容上的冲突与排他性加大国际投资规则管理难度。第二,区域投资协定有可能导致边缘化问题的加重。3.与双边、区域投资协定相比,多边投资协定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多边投资协定可以弥补现有国际投资规则相互重叠、冲突、不统一、不连贯、约束力不高等不足。第二,多边投资协定比双边、区域投资协定有更强的约束力,条款内容也更具一致性。第三,多边投资协定更具稳定性和透明化,能够为贸易和投资提供更具协调性和预见性的政策环境,其争端解决程序比双边、区域协定更公平和有效。多边投资协定的局限性: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牵扯面广、矛盾众多,不易达成共识,需要投入更大的谈判成本,如OECD的《多边投资协定》,由于各国在诸多投资规则的实质性问题上仍存在严重利益分歧,从而使多边投资协定归于失败。其后WTO的《多边投资框架》也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搁浅。而双边和区域谈判因为涉及国家较少,谈判更具针对性,更易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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