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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物流法律法规

上传者:upcfxx |  格式:ppt  |  页数:65 |  大小:2831KB

文档介绍
性质和内容仓单是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填发的标明仓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书。已经办理保险的保险人的名称、货物的金额及时间期限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记载事项【案例】:李某诉某果品有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争议焦点:一个完备的仓单应该包括哪些必备的记载事项,这些记载事项是否影响仓单于法律上的效力。案情及经过介绍:原告李某是某市个体水果批发商,从事大批量时令水果批发生意。2000年4月中旬,李某根据朋友提供的可靠消息得知北方苹果歉收,依据多年从事水果生意的经验,李意识到这是一个发财的契机。于是,原告亲自跑到北方某城市联系果农,贩运回100筐一等苹果。由于贩运的苹果数量太大,原告自己所有的专门用来储藏水果的仓库已经满仓,容纳不下这批水果,于是,2000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某果品公司联系,商量租借该公司仓库储存货物的事宜。经商讨,双方订立了关于这批苹果的仓储合同。合同中就标的、数量、品种、期限等相关事项作了明确的约定,其中明确写明:“某果品公司为存货人李某储存一等苹果100筐。”2000年6月6日,李某将这批苹果运至某果品公司的水果储藏仓库,准备交付储藏。某果品公司派专人对该批水果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仓单。仓单明确记载果品的名称、产地、品种、等级和数量以及储存费,仓单上同时注明了填发仓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的签章。同时,对于入库的每筐苹果都贴上了标签2000年7月4日,双方约定的仓储合同到期,原告李某前去某果品公司的仓库提货。在清点货物的过程中,原告发现100筐一等苹果中有三筐是三等苹果,与其他97筐的苹果等级相差甚远。遂找到被告交涉,原告提出实际情况与仓单记载情况不符而要求以仓单记载为准由被告赔偿三筐苹果的损失。被告某果品公司认为,仓单所记载的事项不完全,缺少对存储期间的记载,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此仓单无效,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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