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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证办理的有关要求

上传者:upcfxx |  格式:ppt  |  页数:107 |  大小:12741KB

文档介绍
”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去公告关于提供“管道仪表图”和与“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有关的要求。将公告中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修改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受理工作的机构留存一份”。(已委托事项省、市各存留一份)“企业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修改为“企业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按省农业厅公布委托有资质承担的检测机构)《饲料原料目录》(1773号、2038号、2133号、2249号、2634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45号、2134号、2634号公告)《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农业部后续公告等)(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公告、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2016.6.8)申请饲料添加剂(微生物、酶制剂类产品)、单一饲料(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许可,“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在生产许可现场审核工作中,由专家组加强对微生物菌种来源的核查。申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及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在生产许可现场审核工作中,由专家组按标准加强对混合机混合均匀度的核查。法规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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