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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疫苗冷链规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ppt  |  页数:41 |  大小:2236KB

文档介绍
冷链温度监测工作。3.3.10收集和上报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第五十四条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精6《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部分解读精7改革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第十条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十五条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精8明确配送责任,强化疫苗全程冷链将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精9要求票、账、货、款一致将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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