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做票据权利的保全。因为票据权利属于债权的一种,也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票据法第17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的,归于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应采取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中断时效等。Р(2)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和处所?票据法第16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A、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在债务人的营业场所进行,非经营的票据债务人或自然人为票据债务人的,无营业场所,应当在其住所进行。持票人进行票据保全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能是票据上记载的承兑人、付款人等,持票人请求这些人出具拒绝承兑证明或拒绝付款证明等,也应在其营业场所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Р我国票据法第63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持票人在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如公安局开具的死亡、逃匿证明时,也属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应当到有关机关或单位请求开具证明,凭证明保全票据权利不致消灭。?B、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票据法第16条规定:“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就必须对“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有正确理解。Р各国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各国票据法往往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1)汇票到期日为法定假日时,其付款之请求,应于下一个营业日为之;(2)其他有关汇票的行为,特别是承兑提示及作成拒绝证书,只能在营业日为之;(3)前项各种行为如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为之者,其期限末日为法定假日时,其期限延长至期限届满后第一个营业日;期限中间之假日,在计算期限时,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