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4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兵役义务及形式与要求做出明确规定:(1)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要积极报名应征入伍。(2)青年学生要积极报考军事院校。(3)现役军人要安心服役,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军事技术,积极参加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英勇作战,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4)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公民,要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及时办理预备役登记,并按照要求参加军事训练,战时,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5)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军事训练,适合担任军官职务条件的高等院校学生,还要按照规定参加培养预备役军官的集训;(6)各级领导要积极教育和支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兵役工作。总之。《兵役法》是加强我国现代化国防建设的重要法规之一。(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防教育法》于2001年4月28日颁布,标志着中国国防教育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国防教育法》分为总则、学校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38条。其主要内容有:1国防教育的重要意义、原则、方法,国防教育的领导、职责、表彰与奖励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幻灯片132学校国防教育3社会国防教育4国防教育的保障5法律责任(二)组织的国防义务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国防义务《国防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各类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国防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义务包括:协助完成兵役工作;接受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交通建设应符合国防要求;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并给予优待;保护国防设施;协助国防活动等。2企业的国防义务与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