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 26 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一) ~;(二) ~;(三)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四)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八章: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第 43 条: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第 44 条: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第 43 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第 45 条:(略) ?第 46 条:(略) ?第十一章第 61 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二)略;(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一)(二)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简介?( 2001 年4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 ?<国防教育法>共有六章 38条?第一章总则?总则部分共有 12条国防教育法总则?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第三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 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 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