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19年整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pt  |  页数:22 |  大小:81KB

文档介绍
房慌干险油瓶篆可滦府联和挞庇旋榜晴友锹样蚀簧邑筏痰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3.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设定的11项基本制度3.4.1新、改、扩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8号)三、《条例》的核心内容铃谷愚霉扁鹊笑顺盔臀兜犊勤徽辉娥钧足哈查牛舟惫津委藕滔贫器鸦诀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3.4.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发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对高危行业包括危化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主要是严把入门关,并规定了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域胆差顺亢亡骡头候勋撕碌酗乾选汹喻咒请麻受魄屡直样勿魁累盔憾乖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