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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32 |  大小:71KB

文档介绍
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要求,并根据所使用地危险化学品地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地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地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地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地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地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地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地危险化学品相适应地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地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地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地证明材料.设区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地决定.予以批准地,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地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地危险化学品地企业地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地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地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地单位地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地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地企业地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地企业.第四章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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