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Р“资助出口计划”实施的补贴是不被禁止的补贴,是SCM附录一(K)项允许的补贴。Р因为该项规定只禁止“保证在出口信贷方面能获得实质性优势”的补贴,而巴西的补贴措施的目的不符合这一要求。Р如果被诉方援引SCM附录一(K)项作为抗辩,那么其需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其实施的补贴不属于“保证在出口信贷方面能获得实质性优势”的补贴Р巴西显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一点。Р巴西对“实质性优势”的解释,即将“资助出口计划”所支持的支付信贷条件与潜在的竞争交易的信贷条件做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性优势”,也是不正确的。Р在支付用于获取比没有这种支付时的信贷条件实质上更优惠的信贷条件时,就获得了“实质性优势”。Р“资助出口计划”导致巴西对巴西飞机的出口补贴的条件优惠于本来的交易条件,使出口商获得了“实质性优势”,属于被禁止的补贴Р驳回巴西的抗辩Р巴西能否援引SCM第27条的规定而不受SCM第3条的约束?РSCM 第27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特属与差别待遇,其规定已经取代了SCM第3条的规定。Р巴西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这一条排除SCM第3条对其的约束。Р巴西的主张不能成立。Р因为要适用SCM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并不是无条件的,其须符合下面两个条件:一是8年的期限;二是符合第4款的要求。Р根据SCM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发展中国家须在8年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并且不得提高出口补贴的水平。Р根据WTO所确立的“提出积极性的具体要求或抗辩的一方对该要求或抗辩负责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加拿大负有举证责任。Р在本案中,加拿大主张巴西违反了SCM第3条第1款,但是SCM第27条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所以如果发展中国家采取的补贴措施符合SCM第27条第4款的要求,那么就不违反SCM第3条第1款。Р因此,加拿大要证明巴西违反的SCM第3条第1款,首先要证明巴西违反了SCM第27条第4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