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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造价控制及审核操作规程培训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ppt  |  页数:85 |  大小:7666KB

文档介绍
进行重新审核或复核,原造价咨询单位应予以配合。(2.0.15条)造价审核自律管理造价审核单位应根据项目跟踪审核工作进展情况,在每周四、每月月底前,向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报送造价审核工作周报和月报,说明当期主要审核工作情况、审核成果、存在的主要投资控制风险,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2.0.5条)造价审核单位不得参与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不得干预项目决策。(2.0.7条)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开展造价审核工作,承客观、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分阶段提交造价审核成果文件(1.0.8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1.0.8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加强廉政建设,其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所有与综合整治项目的造价审核单位,应向国管局和建设单位提交廉政承诺书(1.0.9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同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工程信息、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于保密工程,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协议(2.0.10条)工作模式和组织管理造价审核单位应重点关注建设规模、范围、内容和标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向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提出建设成本优化建议和投资控制措施,提交造价审核总体实施方案。(2.0.2条)造价审核单位应建立现场沟通联系机制,每周到项目现场不少于两次,重大项目应安排专人常驻项目现场。造价审核单位应对项目现场、建设单位驻地的造价咨询活动进行记录,建立完善造价咨询工作日志或周志备查,且需建设单位或相关被审核单位签字确认。(2.0.8条)造价审核单位应全面掌握项目相关批准文件、评审报告、设计图纸和项目现场状况,参加现场项目管理或监理例会,掌握项目进展、工程变更等,了解项目现场决策事项,发表咨询意见建议。(2.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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