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1995年至1997年期间山东省菏泽地区在全地区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至此,经济责任审计已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审计门类,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阶段。*(三)经济责任审计建立阶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为加强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监督管理,分别于2004年颁布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颁布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国资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明确将企业绩效评价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企业经营绩效评价体系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2006年,经修订后的《审计法》中,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规定内容比较原则,具体内容应由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定。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审计署编写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尚未出台正式文件。至此,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已初步建立。*三、经济责任的概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四、经济责任的范围经营责任组织资源、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责任真实准确财产责任安全、完整、有效运转法律责任合法合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