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什么是个人金融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征信管理条例》规定: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第二十九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只有在取得客户授权书的情况下,我行才能够查询客户的个人征信报告。向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人提供其征信信息时,要实现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向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并非取得了客户的相关授权书后,就可以随意查询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才能查询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相关规定*一、各业务人员应当强化个人的金融信息安全意识,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二、有权接触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明确个岗位和人员职责,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三、不得将客户授权或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供等作为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法律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