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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登记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ppt  |  页数:20 |  大小:651KB

文档介绍
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解读: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范围的扩大,从《旧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它人员”扩大为《新条例》第二条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包括16—18岁的公民,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解读: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管内容还是形式都要负全责。比如材料内容、材料格式、材料签署等等。(虚假材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解读:取消了原来作为登记事项的“从业人员”、“资金数额”、“经营方式”等项目,只作备案要求。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解读:经营场所证明方面尽量给申请人以宽松和便利,规定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解读:《旧条例》确定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管辖权,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逐步发生了变化。《新条例》确定了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管辖权。由于个体工商户特殊性,是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能是独立的主体。但是目前,全国没有全面联网的信息查询系统,不能了解各地登记的具体情况,所以,现在对“一人多照”的问题,是不鼓励,不禁止。“一照多摊”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是禁止的。(分店、连锁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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