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2.0.10联动控制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自动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2.0.11联动反馈信号受控自动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2.0.12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并发出联动控制的信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二章对象分级和探测器设置(部分修订)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修订并新增第三级保护对象——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公共建筑,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3.2.1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3.2.2火灾探测器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提供火灾探测器设置的原则和工程参考经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三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部分修订)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新增并考虑了非点型产品的探测区域特点和应用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四章系统构成与选择(部分修订)系统构成原则:划分四个独立的子系统,要求相互具有兼容性。主要修订条款:5.2.3系统控制器的容量/规模限定5.2.4系统选择的一般原则(新增三级保护对象)5.2.5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分类及适用场所(新增)5.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组成、功能、控制方式、规模(新增)5.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组成、要求(新增)5.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组成、要求(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