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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9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54 |  大小:486KB

文档介绍
部分设备组成,完成火灾探测报警功能。5.2.2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5.2.3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含联动型控制器)的容量即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总数不应超过3200点,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地址码总数,宜留有一定的余量,且不超过200点。5.2.4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和三级保护对象。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5.2.5家用火灾报警系统适用于住宅、公寓等居住场所。其中A类和B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宜用于有物业管理的住宅,C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宜用于没有物业管理的单元住宅,D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可用于别墅式住宅。5.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5.3.1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模块、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电动装置等消防设备组成,完成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火栓系统、各类灭火系统、消防通信系统、电梯等消防系统或设备的动态信息。5.3.2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大型建筑或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方式。5.3.3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的各类模块地址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地址码总数,宜留有一定的余量,且不超过100点。5.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5.4.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构成。5.4.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应能传输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并独立显示。5.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5.5.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构成。5.5.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应能传输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并独立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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