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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管理法规体系.

上传者:蓝天 |  格式:ppt  |  页数:24 |  大小:415KB

文档介绍
管辖权;紧追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规定了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明确了一系列主权权利和管辖制度:中国为勘查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行使管辖权,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自然资源主要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和其它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的生物)。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关的涉外申请和审批制度。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相关的涉外法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2001)《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上述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外国、外方或外企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上实施有关活动,专门作出具体的申请和行政审批规定。除此之外,涉及渔业、环境保护、测绘等活动,也在相关的法律中作出规定。为确保法律法规得到遵守,还规定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中国海洋综合管理制度的创新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的区位条件、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开发保护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海洋功能标准,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的使用类型和不同环境质量要求的功能区,用以控制和引导海域使用方向。海洋功能区划由上级政府审批,一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各类海洋开发活动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海域使用权制度: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类似,具有物权特征,各类占用海域的活动必须经批准获得使用权。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是各级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时,按规定向用海人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2009年7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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