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答是否流畅准确。3、检查:活动情况,能否弹跳,行走步态,表皮肿块斑块,是否有皮肤病,是否有新鲜创伤。4、有情况报告医生进一步检查。案例15月21日,宁波市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张收芳(男,40岁)向巡诊医生报告头痛,并伴有恶心呕吐。经医生检查,怀疑可能患脑部疾病,将该罪犯送至宁波市第一医院就诊,经医院确诊为慢性蛛网膜下出血,有生命危险,需立即手术抢救。当日下午,手术后,张收芳脱离危险,术后恢复良好。事后经调查,张收芳在羁押期间并无被殴打欺负现象,本人也陈述在入监前头部受过损伤,入监体检时,张收芳双眼部确有淤青,经宁波市李惠利医院脑部CT检查未见异常。5月24日,宁波市中级法院裁定罪犯张收芳减刑12天,并于当日办理刑满释放手续。案例22010年12月22日晚,平湖市看守所值班医生在办理收押犯罪嫌疑人任晓杰(男性,18岁)时,发现其额头有外伤。经进一步了解,获知其在两天前头部碰伤后在医院仅缝了三针,未作CT等进一步检查。在收押时民警发现其面部无痛苦表情,他自述也无疼痛感觉,但为防止其在羁押期间疾病恶化或发生危险,遂向办案单位民警提出为犯罪嫌疑人上医院作CT检查,一小时后,经过CT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脑内伴有血肿,需进一步临床观察,属于不宜羁押的对象,决定暂不予收押。二、医生检查对患病或外伤症状的人员,应全面检查,根据病情确定是否要办案单位带医院检查,明确诊断。一般性传染病人(如性病),可以收押,但要采取隔离措施。疑似精神病无法确定的,可以暂押。严加看守,必要时约束,督促办案单位尽快精神司法鉴定。严重疾病因案情需要必须关押的,请示领导,由所领导协调处理,关押期间外出就医原则上由办案单位负责。做好相关责任文书。三、跟踪观察患病或外伤,又不属于不予收押范围的,要求送押民警详细登记受伤患病情况记录,签字。医生要建立病情档案,跟踪观察,掌握病情变化,及时治疗,直到好转,必要时做相应辅助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