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经济管理、财政事业发展等专题的重要史料。四、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会计档案事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规范整理、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五、会计档案的收集1.归档范围会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注:几种不属于会计档案的材料财务会计管理性文件,制度规定等;经费预算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职工录用、转正、退休审批材料;调资定级、工资年报,奖金及各种福利名册;清产核资材料2.归档时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3.归档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