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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  |  页数:152 |  大小:697KB

文档介绍
? 广义的房地产法,除此之外,还包括所有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不同层次的调整房地产关系所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体。Р第一阶段(1949~1955年)为立法初期?第二阶段(1956~1965年)为稳定发展时期?第三阶段(1966~1977年)为停滞时期?第四阶段(1978年~现在)为蓬勃发展时期Р1.2 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Р《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由建设部负责。Р1.3 房地产管理体制Р1.3.1 国务院主管部门Р《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Р1.3.2 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Р2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Р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和要求对土地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其上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一种生产性活动。? 房地产建设全过程包括从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施工准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到出售、出租、经营管理等生产和管理环节。Р2.1 基本含义Р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征用、房屋建筑、配套工程及基础设施进行科学地组织,全面规划,分期施工,统一建设,并在竣工验收之后,做好经营销售、综合服务等事项,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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