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Р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Р“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Р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Р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