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为“重大安全隐患”Р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Р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Р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Р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Р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Р三级安全教育内容:?第十四条厂(矿)级(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 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