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广播电视产业典型案例分析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pt  |  页数:13 |  大小:413KB

文档介绍
司相继签约之后,拥有除武汉地区和福建省地区以外的中国内地的独家播映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否公映,公映时间为多长,电视台要播放该作品,都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而浙江某电视台擅自播放了该剧,并在中间插播广告。经查,被告浙江某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就是湖北某电视台引进的电视剧,根据湖北某电视台与原告签订的《播映权协议书》,该剧在中国内地(武汉地区除外)电视播映权之经营权益归原告所有,如遇侵权情形,原告有权自行独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的手段追求侵权者法律责任。所以被告浙江某电视台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被告福建某广告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原告授权其在未取得放映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剧提供给被告浙江某电视台,在上述两被告合作联办的该电视台《930剧场》节目时段播放,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审查责任,并获得了播出的全部收益,其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侵权。Р案例二《金玉满堂》放映权侵权纠纷案Р反方:Р1.根据《<930剧场>联办合同书》第九款第(1)条:乙方提供的电视节目资源的来源必须符合有关著作权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每部电视剧均应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文、浙江某地区的版权证明等相关文件。否则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其中包括甲方因此赔付的赔偿金、承担的诉讼费和仲裁律师费用等。? 2.北京某公司获得<金玉满堂>的放映权,放映权即<金玉满堂>在北京某公司可以在大陆播放该剧的权利,并不代表北京某公司独享这个权利。浙江某电视台及福建某公司侵犯的应该是<金玉满堂>原作者,香港某公司的著作权,而不是北京某公司的放映权,北京某公司并没有获得该剧在大陆的发行权等其他权利.Р※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