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推出协议,其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经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对前一个协议进行了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Р巴塞尔协议ⅠР针对8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产生的问题,1988年巴塞尔委员出台《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为巴塞尔协议Ⅰ)。这个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但这一协议的实际效果相当有限,难以解决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Р巴塞尔协议IIР后来在经历东亚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协议经过多次修改,巴塞尔协议II于2007年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但这一协议还没有得到落实就发生了更大的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