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司法面临着新的挑战。西方的法律现实主义能为我国转型期刑事司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改革思路和方法。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在批评形式主义与三段论式审判的基础上,把法律看作具有多重目标的社会引擎,关注司法行为、纠纷解决与社会问题。在中国社会,引入法律现实主义,不是要简单地否定形式主义,而是应理性对待形式主义并在其中融入客观主义;应在刑事司法裁判中适用利益权衡,重视经验归纳而不拘泥于简单的演绎推理;应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核心,构建合理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Р今昔现实主义法学对比,以及未来走向Р追溯从1920—1930年代的现实主义法学流派至“法与社会研究”的40年的学术发展史,可以看到今天的法律、政治或社会环境与早期现实主义法学所处的环境已全然不同,在“法与社会研究学会”成立40年之后,由于社会环境和法律界观念变革,新的现实主义法学应运而生,预示着一种法学研究的新趋势。新现实主义法学将努力克服前辈的局限性和不足。积极倡导一种自下而上的经验研究方法,强调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和制度的建构应该从事实出发,主张进一步推进法与社会的互动,以及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改革。今天,时代开始转变,更多的人开始关注法律是如何运作的,而不是仅仅拘泥于上诉法院的判例和精美的理论。随着社会科学和经验性研究的方法逐步被法学界所接受,法学和法律教育的变革已经开始。Р学者的观点:Р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法律现实主义者认真地致力于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以及其运作的环境。他们力图解释在法律程序中发挥作用的行为;注意力集中在行为的政治、社会和心理方面。法律现实主义增加了法研究的实际分量,而且极大地加深了我们对法律制度的理解。”Р《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现实主义法学们把法律看成是一批事实而非一批规则体系,即是一种活的制度而非一套规范。他们认为法官、律师、警察、狱官在实际上对法律案件的所作所谓,实质上就是法律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