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有子女,所以这种合同构架不可以动。你可以看到在全中国的法律界会出现两派分歧观点,如果你为客户做这种保单合同构架设计的时候,你要对他有一个风险提示。Р最差的方式,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夫妻一方,全都是夫妻一方? 这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概率非常高。Р层次2:?父债子不还Р层次2:父债子不还Р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如果一个老爸生前欠了钱,死的时候没有还完,儿子在继承父亲遗产的同时必须要继续替老板还债的,这就是中国的古语,叫父债子还。? 但是在人寿保险上,是一个例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如果保险合同在受益人那一栏当中填写了具体的人名之后,他认为受益人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的利益不算作是遗产。既然不算作是遗产,投保人如果是老爸,老爸以前还有银行按揭款没有还完,那受益人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也不需要继续用来还债。所以,这个是人寿保险在合规避债上的第二个功效理解。Р层次3:?代位求偿权Р甲乙丙三人,先不看丙,就假定丙是普通生意场上的人。甲和乙做生意,乙欠甲10万元。甲去找乙要钱结账,乙说对不起,我没有钱给你,你的货我卖给下家了,给丙了。丙还没有给我结账,还欠我12万。他什么时候给我钱了,我什么时候给你结账。甲就会很郁闷,你的客户当中就会有这样的甲。这也就是,生意场上的连环三角债。? 我们《合同法》第73条认为,可以允许甲越过乙,直接找他不认识的丙。也就是说,甲有权利到法院直接起诉丙为被告,虽然甲和丙没有签过合同,也没有卖过他货物,丙可以成为法律的被告。这是什么意思?叫甲代替乙向丙追索债权,这就叫代位求偿权。Р层次4:?保单的专款专用Р它体现在《保险法》第34条,说“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它的意思是说,凡是这种保险合同,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这个保单是流不走的,你不可以被质押,也不可以被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