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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课件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pt  |  页数:17 |  大小:4498KB

文档介绍
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Р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师资格证书》;?(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Р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20个工作日内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注意:本处跨地点是指跨省!助理无单独执业权,不涉及多点执业)Р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30日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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