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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与相关法律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ppt  |  页数:123 |  大小:885KB

文档介绍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对税务部门而言,只有作为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级税务局(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县税务局)才是税务机关。其中包括与税务局性质相同的一些税务分局,主要是一些直辖市、地级市税务局在本辖区内的区、县设置的税务分局。Р(二)对税务分局的界定?《征管法》第十四条: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里所称的税务分局仅仅指一些直辖市、地级市税务局在本辖区内的区、县设置的税务分局, ?另一种观点:也包括县(市)、自治县、旗税务局所设置的税务分局。Р这里所称的税务分局包括与税务局性质相同、全职能的一级税务机关已没有争议。?《征管法》的一些条文对此也予以了肯定。例如,《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一些条款规定,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有权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有权查询其存款账户,有权调取其往年账簿进行检查;经该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Р(三)对税务稽查局的界定? 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199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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