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规制的实质是政府命令对竞争的明显取代,作为基本的制度安排,他企业维护良好的经济效率。Р2018/1/14Р4Р他定义:规制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及义务的规定。?此定义建立在公共事业经验之上,不能一般化扩展到其他规制领域。Р2018/1/14Р5РShepherd and Wilcox(1979)认为“规制只是规制者们的所作所为”。重点放在政策制定者与受他们规制的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上。?Joskow and Noll(1981)全面总结了竞争与非竞争产业里的价格与进入的规制,以及对“质量”(环境、健康、就业安全及产品质量)的规制。还强调以规制的政治、行政程序为研究重点的规制的立法与官僚理论的重要性。Р对受规制市场的研究必须从市场规则的研究入手,这是法学和经济学的接壤之处。?在处理市场参与者遇到的问题时,规制不必拘泥于命令和控制的传统形式。?行政规制能够借助普通法的形式和程序。也可建立允许市场式配置机制运行的规则。Р在法律学文献中,一个有广泛影响的规制定义是:经济规制是“规制者的判断对商业或市场判断的决然取代”(Gellhorn & Pierce,1982)。?直接规制与法律限制的区分,前者主要是规定的(prescriptive),后者则是禁止的(proscriptive)。?法学上对规制的研究主要侧重于针对公用事业的规制政策,尤其在于费率制定,服务质量及进入限制等。Р(1)服务成本定价,指选择用以保护那些具备适当的或“公平”回报率的受管制企业的价格;?(2)以历史为基础的价格管制,指价格在初始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并常常跨行业应用;?(3)以公共利益为标准的配置,指经营许可证或“服务权”的授予取决于一系列的市场进入标准而非竞争性投标;РBreyer(1982)从6个主要方面对经典性规制作如下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