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做法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吗?Р分析案例:Р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只有把认真行使公民权利和自学履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另外,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只要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就应该担负赡养父母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王先生的的言行已触犯法律。Р有法可依Р有法必依Р执法必严Р违法必究Р3、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Р2011年1月24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Р民法Р一、生活处处有民法Р1、早上到菜市场买菜。小王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没给钱。Р2、坐车到县城,司机紧急刹车,小张头被撞得鲜血直流,司、售人员说责任不在他们。Р3、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负责人说应该感谢他们。Р4、给自己手机缴费,但号码写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款,却遭到拒绝。Р像以上纠纷,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可见民法与人们的关系最密切,最直接。Р案例2:Р二、民法的含义Р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并罚款1万元,企业不服起诉到法院。Р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在讨价过程中,副局长李某与工作人员小王发生争执,并出手打了小王,致其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3000元,出院后小王向李某索赔遭拒,于是向法院起诉。Р案例3:Р案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