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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讲座讲稿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Р四、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姻纠纷、继承权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等婚约纠纷、离婚纠纷)Р五、农村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农村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Р六、损害赔偿纠纷Р所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结果,而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因损害赔偿难以达成一致而形成的纠纷,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四)行为人过错。Р这类纠纷,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虽然不同时具备,但法律规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哪些属于特殊损害赔偿呢?Р(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Р《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Р(二)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Р(三)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Р(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Р(五)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的民事责任Р(六)五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Р《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依据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Р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才能予以实现,因此,这就要求广大人民群众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决不能盲目感情用事,把自己培养成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有用新型农民。Р谢谢大家!Р Р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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