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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司法心理学导论(1)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ppt  |  页数:21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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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第9页将其按照刑事司法心理学和民事司法心理学来区分。其中,刑事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又包括司法人员的心理、犯罪人的心理、其他相关人员的心理(包括被害人、证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等);民事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审判人员的心理、当事人的心理、其他有关人员的心理)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Р当然,国外有些教材也这样认为的,但表述并不完全一样。如美国堪萨斯大学心理学教授劳伦斯.S.赖茨曼所著的《司法心理学》就认为司法心理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他认为司法心理学就是心理学知识或方法在法律系统面临的任务中的应用,因此,他的教材中就是通过对一些专业心理学知识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应用来论述的,如警察的选拔和培训、警察在侦讯过程中的行为分析、证人、律师、陪审团等等。赖茨曼于1959年获得明尼苏达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出版了《心理学与法律制度》、《美国陪审团审判》、《司法决策:心理学有关系吗?》等司法心理学方面的著作。他的研究领域包括陪审团选择程序、对警察审讯的反映和司法解说的效果。曾担任审判顾问和作为专家证人提供证言;还曾担任社会问题心理学研究协会和人格与社会心理学法律协会的主席。1998年,他获得来美国心理学法律协会(Amercian Psychology-Law Society)颁发的杰出生涯奖,这在美国心理学法律协会30年的历史中,该奖项仅仅颁发了6次,在他之前,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哈里.布莱克门(Justice Harry Blackmun)获得该奖项。?总之,无论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学者,对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都有着比较一致的意见。Р(2)任务:?a.提高学科的理论水平;?b.用司法心理学的科学知识武装司法工作人员的头脑;?c.为犯罪预测、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d.研究司法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心理学问题,提高司法实践效能;?e.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司法心理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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