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不论是否”重要“,达到相应金额标准就要招标??5、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否会将咨询服务、跟踪审计、项目管理甚至招标代理服务等也列入强制招标范围,期待进一步明确。?国家计委3号令时效性、可操作性较差,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了,应当适时作出适当调整了。我们期待着强制招标范围进一步明确(彻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规模标准进一步提高(施工招标国家规定的200万,省里规定的100万,以及项目总投资国家规定的3000万,省里规定的2000万,都有点低了,2011年我省标段金额已达 2137万元/标段)。Р一、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Р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Р一、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Р【解读】?1、第(一)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在30号令、2号令中表述为“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第 (二)、(四)项是一种针对工程、货物或者服务所采取的一种概括性的表述;?3、第(三)项是针对BOT、BOOT等形式的特殊规定,很有必要,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第(五)项的规定是兜底性条款,原来法规规定的保密工程、以工代赈、抢险救灾等工程仍可以直接发包。?5、第三款是一个补充规定,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