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权利能力变为具体的民事权利,必须参与一定的民事活动。Р⒍自然人何时开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Р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其出生开始具有,但我国也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制度。如《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Р7.自然人的权利在其死亡后是否仍得到法律保护?Р答:自然人死亡后,其一些权利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不是民事主体,也就不能享有民事权利。但对死者的某些人身权(如名誉权等)的保护,确实是必要的。因为民事权利是以利益为中心,这一利益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所以,虽然死者的个体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其社会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对自然人死亡后权利加以保护,与其说是对死者权利进行保护,不如讲是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设计。Р⒏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Р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是否享有及在何等范围享有,并不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愿,当事人亦不得自行予以限制,转让或抛弃。民事行为能力也与自然人的年龄及智力状态相联系,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识别和判断的意思能力。Р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Р答:按照自然人年龄阶段的不同和智力是否健全,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三条中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