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7日用量。?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 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 2005 年 11 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 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 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