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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流程及质量控制课件

上传者:蓝天 |  格式:ppt  |  页数:52 |  大小:978KB

文档介绍
》的填写、签发、报告、核对、保存等工作,协助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质量控制。?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需负责辖区内非院内死亡的入户调查。?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负责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辖区内死亡者(含新生儿死亡)名单, 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入户调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死亡证》签发?《死亡证》填写?死亡信息报告 2、信息登记与报告 1.签发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含死亡新生儿)。 2.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死亡证》签发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为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死亡证》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死亡证》管理和信息报告等工作。《死亡证》签发?自 2014 年1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死亡证》。?签发单位: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 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签发。?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 ?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 ?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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