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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传染病防治法课件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pt  |  页数:22 |  大小:1638KB

文档介绍
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 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防保科)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院感科)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 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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