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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犯罪性事由-课件(PPT演示稿)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pt  |  页数:6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反击如何定性?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行认为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通行认为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 ?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 ?其三,不法侵害已经既遂; ?其四,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问题: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是否正当防卫? ?据介绍,去年 8月 21日晚 9时许,刘青松与一同事陈某在常平镇金美村金美公园附近的小巷散步时,突然被唐某某等 7人围住,刘青松被唐某某等人殴打, 并被抢去一部手机。得手后,唐某某等人即分散逃跑,陈某便与刘青松一前一后追赶抢去手机的唐某某,当追至金美村社员路时,唐某某将手机归还陈某,然后转身欲继续逃跑。?此时,刘青松持一木棍追赶而至,在不知唐某某已将手机还给陈某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唐某某的头部,致其倒地。为防唐某某逃跑,刘青松又用木棍打了他的背部和脚部数下。之后,刘青松打电话报案,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后被到场的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唐某某因被刘青松殴打而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 2002 年9月2 日死亡。?东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刘青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刘青松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为初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对刘青松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理由不充分,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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